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的管理,重点实验室决定成立室务委员会。
第二条 室务委员会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为副主任、公共技术服务部主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助理和办公室主任。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特邀实验室部门负责人与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条 室务会的主要职责:
1.商讨布置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
2.商讨重点实验室运行中一些非常规问题的解决方案;
3.研究和提出管理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事项的预先方案;
4.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运行经费开支。
第四条 室务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开会时副主任和负责商议相关事宜的负责人需到会。
第五条 室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重要决定应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每半年向管理委员会进行整体工作报告。
二00八年十一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