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日常工作重大问题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负责。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1.审议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
2.讨论实验室的年度工作;
3.审议监督实验室运行经费的安排与执行;
4.审议其他日常工作重大问题。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正副主任和各研究室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优秀中青年骨干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委员任期五年。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约请部分管理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也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3次。讨论审议有关日常工作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
第七条 实验室正、副主任执行和落实管理委员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