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点实验室在国家科学研究中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地位,支持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带领团队根据国家发展目标争取重大项目、争取重大成果,重点实验室决定设立“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培植基金”(以下简称培植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支持范围
培植基金用于支持国家及有关部委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973项目、863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与重点项目、国防重大重点项目等的策划与争取,以及用于支持国家和省部委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二条 考核目标
培植基金的考核目标是争取到国家和省部委的重大重点项目,或获得国家和省部委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条 基金可支出范围
本基金支持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差旅费、会议组织费、资料费,不得用于支出科研设备费、科研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外协加工费,不得提取科研津贴、支付研究生津贴,基金不提管理费、水电费。
第四条 申请对象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均可以申请,重点支持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所带领的科研团队。
每位申请者最多可同时申请一项重大重点项目策划争取类和一项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类的基金。
第五条 基金支持力度
申报经费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基金评议与立项
申请者需提交培植基金申请书,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对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方案进行论证,对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批准立项,并确定资助额度。
第七条 立项基金管理
培植基金立项以后,按项目独立进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对实验室负责,定期检查跟踪,申请者有责任提交相关工作进展的书面报告。
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进展分次拨给。通常分成三次,第一次为项目立项时,拨付30%;第二次为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拨付30%;第三次为项目完成并提交正式考核报告时,拨付40%。
第八条 基金支持成果的标注
获得基金资助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所出的成果、论文、专著应署名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