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造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加快重点实验室国际化建设步伐,特设立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学术交流基金”。
第一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以“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的本学科领域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国际/双边学术研讨会;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在著名国际学术会议上作特邀报告;邀请国外著名专家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访问讲学。
第二条 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的会议需在会议议程、论文集封面、前言等显著位置标明:主办/协办单位为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的特邀报告需在邀请信、会议议程等位置标明:报告人单位为: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外著名专家学者来访应为重点实验室作学术报告2场以上。
第三条 主办/承办学术会议依据对实验室的贡献和会议级别、重要性确定资助额度:
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1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20人以上,资助5-8万元;50-100人,其中境外参会人员15人以上,资助3-5万元;
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双边学术研讨会(5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15人以上),资助2-3万元;
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100人以上,资助3-5万元;100人以下,资助2万元。
第四条 在著名国际学术会议上作特邀报告资助额度依据会议重要性和影响力等酌情确定:在IEEE系列著名国际会议上作特邀报告资助5千-1万元;在本领域其他著名国际会议上作特邀报告资助3-5千元。
第五条 邀请国外著名专家学者到重点实验室访问讲学,每项支持1000-2000元。
第六条 学术交流基金需提前一个月向重点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特邀报告资助无需申请,以科研成果奖励的形式发放),经重点实验室审核后批准。
第七条 学术会议、特邀报告和访问讲学结束后,申请者需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会议新闻稿、论文集、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报告全文、总结报告等。
第八条 学术会议资助经费需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和重点实验室经费关于会议支出的各项范围和规定,严禁挪用作其他开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