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科发基字[2008]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更好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在高层次科学研究和高水平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本室研究方向,鼓励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创新性研究和积累,特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项目。
第二条 项目经费从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拨的实验室专项科研业务费中支出。
第三条 自主研究课题面向本室固定研究人员,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自主研究课题应符合实验室发布的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评审并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相关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需求,结合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在受理项目申请起始日前30天公布。
第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面上课题两类,研究期限为3年。
第七条 课题研究内容原则上要符合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自主研究课题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自主研究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受理:(一)《申请书》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二)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书的评审。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公布获批名单。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承诺书。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议等。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自主研究课题的实施,包括定期向重点实验室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第十六条 课题结题前,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自主研究课题结题申请》、《自主研究课题总结报告》,并提交成果证明材料,报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须向实验室作结题报告,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自主研究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归本实验室。申报成果和发表论文应署名实验室为第一成果单位,同时还应以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资助的形式注明。
第十九条 在研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重点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自主研究课题总经费额度由实验室核准并直接下达到课题负责人,按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规定支出。
第二十一条 自主研究课题经费分年度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一般为课题批准后的2个月内,首拨比例为40%,年度检查通过后,分别下拨30%。
第二十二条 资助研究课题经费实行“零余额”管理,年底实行零结算,课题需按年度完成支出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