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室研究人员和名下的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及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人员和研究生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何种(纸质或电子)载体,是否已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注明出处。
第四条 坚决杜绝下列学术造假行为:
(一)弄虚作假 捏造、伪造实验数据,篡改数据和科学研究事实,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或捏造、伪造、篡改引用资料或其它研究成果等;
(二)抄袭和剽窃 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照抄或变相照抄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发表;将他人的论著篡改后发表;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论著的主体;窃取他人的数据作为自己论著的论据等;
(三)替写论文 请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论文的主要章节。
第五条 自觉防止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引注文献不端行为 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处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虚假引注。具体表现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不注明出处;
2.对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原用词用语作了修改,但基本观点、论据未变,不注明出处;
3.将他人的调查资料、统计数据、论据等用作论证自己的论点,不注明出处;
4.将多个他人观点混在一起,作为自己论点,不注明出处;
5.将他人的论点、论据与自己的论点、论据混在一起的,不明确区分标注;
6.转引他人论著中的引文、注释,不注明出处;
7.使用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
8.从外文书刊中摘译的部分,不注明出处;
9.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理论、实验数据、调研数据、学术论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释或说明;
10.未引用他人文献,而做虚假的引注等。
(二)不当署名 未参加相关的理论探索或实验研究或社会调查等活动,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包括导师)同意,签署他人姓名;
(三)一稿多投 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或载体上发表出版;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它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实与认定
(一)接受社会对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
(二)接到检举或抽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嫌疑时,应当及时通知校学术委员会。
(三)学校一旦获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实,不得隐瞒或拖延。
第八条 对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处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