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节约用水,发现水阀漏水现象及时报告后勤保障人员。
第二条 严禁将废弃物倒入水池。
第三条 严禁在铸铁下水管中倒化学药品或进行化学器皿清洗。
第四条 严禁将有沉淀的浆水、可固化物或固体物质倒入下水管中。
第五条 忘关水龙头造成的水外溢、设备被淹等,责任人应赔偿损失,并按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条 严格区分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的用途,严禁在照明插座上使用大功率设备。在重点实验内进行大功率用电设备实验,所需大功率电源,必须经公共技术服务部首席工程师批准,拉专线供电。
第七条 不得随意加载电器、私拉电线。
第八条 节约用电,专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电费由使用者承担。
第九条 爱护公共照明设备,严禁私拆、挪用灯具。
第十条 进行老化试验或其它长期通电等有安全隐患试验时,必须经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部首席工程师批准,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在安全员和值班人员处备案。实验过程中必须设有专人值班,发现事故和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通知有关领导或报警。
第十一条 离开实验室、办公室时应注意关闭电源和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