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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新增)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1-10-1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包括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目前包括重点实验室设立的自主研究和中青年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基金课题)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三章 经费申请、审批与使用程序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中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实行不同的申请、审批与使用程序。

(一) 开放运行费中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和除开放课题以外的对外共享费实行预算制。每年年初由办公室依据上一学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作出预算,报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内报销开支经过相应审批签字,在重点实验室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开放运行经费中的日常运行维护费支出审批权限为: 1万元(含1万元)以内由常务副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内由重点实验室室务会审批;5万元以上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

开放课题经费实行总体计划,分期拨付制。重点实验室每年学术委员会年会上审批当年开放课题。审批通过的开放课题实行经费分期拨付。课题启动下拨总经费的50%,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继续资助,下拨经费的另外50%。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需要在年底消费完当年下拨经费,开放课题结题后三个月内须消费完全部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以每个课题为单元,实行经费分期拨付制。重点实验室定期组织自主研究课题和中青年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正式立项的课题,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批拨付。课题立项时,拨付总经费的40%;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总额的30%,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停止资助;项目完成并提交正式结题报告后,经评审合格后,拨付总额的30%。如课题研究过程中的特殊需要,需提前拨付一定比例研究经费的,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书面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可提前拨付相应比例经费。

课题负责人有权决定课题组成员支出本课题经费情况。课题负责人需监督课题经费的正常合法使用,原则上各课题需在每年年底消费完当年所拨付经费。

(三)仪器设备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仪器设备费按购置、研制及升级、维修改造三部分进行总体预算。仪器设备购置费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合理分配使用。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及专用仪器设备研制需要的费用,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需进行年度预算,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合理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每个月对专项经费开支进行汇总,并向重点实验室经费主管人汇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每年年底进行开放运行经费、科研业务经费及仪器设备费开支总结,并向全体固定人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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