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自主聘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规范自主聘任人员考核,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自主聘任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自主聘任的学术秘书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主聘任人员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各自“岗位职责”中确定的职责和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自主聘任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实行责任教师评议与实验室评鉴相结合,日常考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态度与纪律。考核自主聘任人员是否具有敬业精神、责任心、工作主动性和服务意识,能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实验室安排,满足责任教师工作需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等。
(二)业务素养与能力。考核自主聘任人员是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素养和业务技能,包括专业知识的广度深度及技术精湛程度(工程技术人员),对负责仪器设备的熟练程度(工程技术人员),独立进行科研实验的能力(工程技术人员),财务处理能力(学术秘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语言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学习与创新能力等。
(三)工作业绩与成效。考核自主聘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情况,重点考核其完成具体任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本人总结。自主聘任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总结工作,填写考核登记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责任教师考评。责任教师 “背靠背”对自主聘任人员工作总结情况结合平时工作表现,给出明确打分。
(三)单位评议。根据日常考查情况和个人总结,在听取个人述职、责任教师评议的基础上,综合责任教师(70%)和单位评议的意见(30%),给出评定考核等次。
(四)公示。对拟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及相关考核材料应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五)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
(六)审核存档。考核表及单位考核汇总情况一并由实验室存档。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等次
(一)自主聘任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条件分别是:
1.确定为优秀等次条件:工作勤奋敬业,上进心强,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全面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
2.确定为合格等次条件: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和服务意识差,或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廉洁问题等。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合格是自主聘任人员续聘的必要条件。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二)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享受实验室规定的工资涨幅,考核为优秀的享受实验室的奖金。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不予晋升工资;由单位领导与其进行谈话,指出不足,督促其改进。
第九条 对因私请假(含病、事假)一年中累计超过6个月或一次性连续超过6个月的自主聘任人员不进行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相关事宜
(一)凡受行政纪律处分的自主聘任人员,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三)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实验室提出申诉,实验室应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实验室组织实施。
(二) 实验室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成员和责任教师代表组成。
(三)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