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并确定设备管理责任人。
第二条 在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实验须预约登记,外来实验需经公共技术服务部首席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设备运行期间操作者必须在场。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未使用过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先经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电、气焊、车钳刨铣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严禁无证操作。研究生和本科生做实验必须由导师申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导师必须在场。
第四条 在重点实验室进行老化试验、其它长期通电试验、高电压、加热以及化学等有安全隐患实验时,必须经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部首席工程师批准后,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预约登记,在安全员和值班员处备案。待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检查完线路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在进行高压等学校规定的有关高危实验时,必须至少有两名实验员在场。上述实验必须设有专人值班(实验值班人员由课题组确定),发现事故和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通知有关领导或报警。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时,如发现异常或损坏,须立即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必须整理好仪器设备,关闭电源和水源,并做好使用记录和卫生工作,待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六条 节假日使用仪器设备,须经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部首席工程师批准后,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在安全员和值班员处备案。
第七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期间,禁止无关人员旁观。应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吸烟,乱扔杂物。仪器设备的任何配件,未经批准严禁带出实验室。
第八条 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服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
第九条 违反上述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重点实验室有权停止其进行实验,并进行通报和重罚。
2006年12月第三次修订